山东泰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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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网泰安讯(记者 韩玉欣 通讯员 贾丰元)为进一步规范诉讼活动中的公民代理,维护正常的法律服务秩序,保障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严肃性,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4月26日,泰安市泰山区法院联合区检察院、区司法局出台了《关于规范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行为的规定》(下简称《规定》)。
公民代理诉讼是指在我国的司法诉讼程序中,非法律职业的普通公民(包括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担任诉讼当事人(或被告人)的代理人(或辩护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利参与诉讼。由于现行法律对公民代理的资格条件未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不少与案件当事人无亲友关系,也未受有关社会团体或所在单位推荐,本身不具备法律服务资格的人员长期以“公民代理人”的身份进行诉讼代理,由此引发了一些问题。有的冒充律师,随意收费;有的挑词架讼,骗取钱财;有的挑拨是非,激化案外矛盾,妨碍了司法活动正常开展。为此,泰山区出台了《规定》,对公民代理的范围、需要向法院提交的材料、不准予代理的情形、法院的审查程序等作出了规定,使公民代理行为有章可循。
该《规定》明确了具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等10种情形的公民代理人不予准许参与诉讼活动。要求公民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必须提交下列材料:(一)公民代理诉讼资格审查登记表;(二)公证部门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在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见证下签订的委托书;(三)公民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四)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公民代理人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该证明应于向区人民法院提交委托代理手续前两个月内出具,逾期无效;(五)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在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见证下双方签名的《受委托人在诉讼代理中不收取任何报酬的承诺书》;(六)人民团体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应提交推荐单位的证明;(七)以近亲属或监护人身份担任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八)区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泰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会同区人民法院、区司法局定期对在诉讼活动中的公民代理行为进行检查,纠正违规违法代理行为,净化法律服务市场环境,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