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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了车辆损失险的被保险机动车在行驶中因暴雨遭受的车辆损失,保险公司应全部予以赔偿——赵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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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了车辆损失险的被保险机动车在行驶中因暴雨遭受的车辆损失,保险公司应全部予以赔偿——赵胜律师

发布日期:2021/8/17 11:19:44 点击:3583

  最近郑州遭遇极端天气,车辆行驶中很多车辆被淹,导致发动机进水损坏。洪水还未消退,有主流网站、抖音视频甚至专业律师为保险公司站台,声称在2020年9月19日前,购买了车辆损失险的被保险机动车在行驶中因暴雨发动机进水造成损失,因车辆未购买涉水险,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这纯属为保险公司推脱责任,是不诚信的体现,保险公司应对发动机进水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根据2020年9月19日实施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以下简称“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该保险条款约定只要自然灾害造成的被保险机动车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免除赔偿责任。因此2020年9月19日以后购买车损险的车主因暴雨遭受的损失赔偿问题,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均没有任何争议。


  2020年9月19日之前被保险人购买的机动车损失险适用的是《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2014)》在第六条规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第十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八)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第三部分附加险条款发动机涉水损失险,第一条保险责任,保险期间,投保了本附加险的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因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的直接毁损,保险人负责赔偿。因此依据以上规定简单的得出了2020年9月19日前买的车损险保险公司对发动机进水造成的损失不予赔偿。该简单的思维不符合保险的目的,也不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


  首先,在《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2014)》第六条()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保险人的免除责任范围,保险人应该予以赔偿。该约定明确了暴雨造成的发动机损失保险公司应该予以赔偿。

 

  其次,第十条约定了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在第三部分附加险条款规定了涉水损失险。物品的最基本属性是具有使用性,车辆不是船,是在陆地上行驶的。涉水的理解脚踏入水中,正常思维是从岸上踏入水中。涉水险的适用范围应该是从干旱的地方开入水中。因此综合理解第六条、第十条、附加险涉水险条款并不矛盾。对于暴雨造成的发动机进水损失保险公司应该予以赔偿,对于从干旱处开往水中造成的发动机进水损失,保险公司应该予以赔偿。


  再次,即使对于发动机进水到底该不该赔偿依据保险合同产生了两种理解,因保险合同系格式合同,应按照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保险人应对该损失予以赔偿。

 

  最后,保险的目的就是把偶然的、不可预测的事故所遭受的财产上的不利结果,让一起投保的没有遭受事故的被保险人一起承担,以排除或者减轻损失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保险公司每年盈利数额惊人,专家都说了今年郑州洪灾是千年一遇,也就是说剩余999年内一般不会发生。保险公司都是具有社会担当的企业,不能因为投保车损险的发动机损坏多就拒绝赔偿。


  在山东高院、合肥中院等法院判决中,购买了车辆损失险的被保险机动车在行驶中因暴雨遭受的车辆损失,判决保险公司应全部予以赔偿。保险公司万万不可车主买保险时笑脸相迎,理赔时横眉冷对,无理推脱责任,让被保险人心寒。



本文作者:赵胜律师

山东泰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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