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斌
来源/深圳特区报
提起律师的执业权利通常会被通俗地解读为律师个人的私权利,其实不然,律师执业权利是指取得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而依法享有的一种社会权利。律师执业权利主要来源于《律师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法律之规定,主要包括调查取证权、阅卷权、发问权、质证权、辩论权、知情权、会见权、申请权及申诉权等。律师执业权利不是一种私权利,也不是一种公权力,而是介乎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的一种社会权利。
《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2016年3月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第九届全国律师代表大会讲话时强调:广大律师要做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者、社会公平正义保障者。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两大使命决定了律师执业权利的性质。
权利正当性的基础在于其所保护的利益,权利所追求或保护的利益的性质决定了权利的性质。庞德有言:“讲到人们的主张或要求,那么利益就分为三类: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有些是直接包含在个人生活中并以这种生活的名义而提出的各种要求、需要或愿望。这些利益可以称为个人利益。其中一些是包含在一个政治组织社会生活中并给予这一组织的地位而提出的各种要求、需要或愿望。还有一些其他的利益或某一些其他方面的同类利益,它们是包含在文明社会的社会生活中并给予这种生活的地位而提出的各种要求、需要或愿望。”概括言之,个人利益是基于具体个人生活的意愿或主张;公共利益是基于政治组织的政治地位而以强制方式表达的需求或意愿;社会利益则是基于人类文明生活的地位而提出的需要或意愿。个人利益对应私权利,公共利益对应公权力,社会利益对应社会权利。律师执业权利所保护的不是律师的个人权利,而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权,律师背后站的是广大人民群众,所促进的利益是社会正义,这是基于人类文明生活的地位而提出的需要或意愿,律师所维护的社会公平正义正是人类文明生活的普遍需求,是社会利益的基本类型,故而律师执业权利是一种社会权利。
有人认为律师主要是为个体利益服务的,并以此推论出律师的执业权利性质是私权利。殊不知律师执业权利并不仅仅为个人利益服务,如果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律师有权拒绝为当事人代理和辩护。律师是通过在每个个案中帮助当事人实现正义,从而推进社会正义从总体上实现。当然律师的执业权利也有别于公权力,恰恰律师作为社会力量,利用手中所享有的社会权利形成了对公权力的制约,从而促进社会正义得以实现,例如,刑事诉讼控辩审三角对立的基本制度设计即要求律师与公权力合理对抗。
当前律师执业权利的现状堪忧,各级国家机关虽然频频发文,一再强调律师执业权利的重要性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紧迫性,然而实施效果不甚理想,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人难见及正当途径沟通难等现象依然普遍存在。以律师调查取证权为例,《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然而实践中,国家机关保存的相关资料,律师查询困难重重,要么被要求提交诸多无关材料,要么要求法院出具公函,要么直接告知无权查阅,甚至拿出所谓的上级规定或者内部文件,变着法子为律师行使调查权设置障碍。种种漠视律师执业权利的行径之所以得以堂而皇之存在,其根源在于对律师执业权利的误解误读。
律师执业权利要得到保障,首先必须厘清律师执业权利的性质。认识到律师执业权利不是私权利,也不同于公权力,而是一种社会权利。律师执业权利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终极目标。社会民众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深刻认识到律师执业权利这一属性,意义重大,既可以促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社会民众不再排斥甚至主动配合律师工作、减少律师执业的障碍,从而更好的维护社会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