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山东泰诚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今天是:

联系我们

山东泰诚律师事务所 

地址: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东岳大街460号(兴业银行10楼) 

咨询热线:0538-8336689 

传真:0538-8336689 

邮箱:tcls_sd@163.com

律师事务所办案支出费用扣除标准上调为35%

您的当前位置: 首 页 >> 律所资讯

律师事务所办案支出费用扣除标准上调为35%

发布日期:2012/12/19 13:04:16 点击:598

 

   来源: 中国税网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明确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


  公告全文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现行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调整为35%比例内确定。


  实行上述收入分成办法的律师办案费用不得在律师事务所重复列支。前款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


  二、废止国税发[2000]149号第八条的规定,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等收入,应并入其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其他收入,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合伙人律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凭合法有效凭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扣除费用;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可再按下列标准扣除费用:个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8%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6%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5%扣除。


  不执行查账征收的,不适用前款规定。前款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


  四、律师个人承担的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费用,可据实扣除。


  五、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发生的其他费用和列支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等文件的规定执行。


  六、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版权所有:山东泰诚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泰安市泰山区东岳大街460号(兴业银行10楼)    

咨询电话:0538-8336689    传真:0538-6309358    E-mail: tcls_sd@163.com     管理入口     备案号:鲁ICP备14037346号-1

微信公众号